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一级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2)二级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申请材料内容
(1)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正式公函);
(2)网上申报材料(申报一级企业,须到建设部领取密码锁,申报二级企业,暂时使用原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网上申报);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前一年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9)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可以不提供);
(16)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四、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一级的,用一级资质申请表(表格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wsbsdtnew/下载)。申请二级的,用二级资质申请表(表格可从辽宁建设网:http://www.lnjst.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附件资料二套(一套报省建设主管部门,一套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留存)。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综合资料卷、人员资料卷、工程业绩资料卷装订成册:
第一册:综合资料卷,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4-10、14-16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卷,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11、12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卷,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13项。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6)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市城市园林绿行政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7)对于新申办或升级企业名称,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专业园林绿化施工施工企业。企业名称要明确反映出是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类企业;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是主营业务。
五、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一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受理方式随时受理。
七、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八、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联系电话:024-23447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