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指南
1、行政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行政许可条件
见《辽宁省建设工程重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lnjst.gov.cn)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除外);
(4)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6)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设备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核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